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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和档案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1-05-13 17:59 浏览次数:

为加强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依据《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工办〔202068号)、《扬州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扬工发〔202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扬州市困难职工帮扶(功能区工会和市直产业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困难职工家庭认定

一、困难职工家庭建档范围

各功能区工会和市直产业工会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包括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与所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临时下岗失业人员,已在本地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照工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扬州市工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困难职工,接受工会帮扶救助。

困难职工审核认定以家庭为单位。

二、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

按照分层建档和梯度帮扶原则,困难职工家庭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三个层次,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对困难程度进行评估,并开展梯度帮扶。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1.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2. 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3. 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伤残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执行)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以及工会开展互助保障重大疾病计划覆盖的病种),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应符合家庭收入扣减意外致困造成必要支出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包括

1. 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 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对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帮扶应符合(一)(二)(三)规定条件且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五)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移交城市街道(社区)属地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职工,原则上不再纳入帮扶范围。虽未到退休年龄但已经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之前,符合建档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已经建档帮扶的职工,虽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可继续纳入帮扶范围,延续帮扶时限不超过两年。

(六)对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临时下岗失业人员帮扶以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人员为主。下岗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下岗失业起两年内符合建档条件的,或者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七)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一)(二)(三)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以上相关概念中,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致困因素导致的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

三、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一)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

职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月收入按照职工家庭提出工会帮扶救助申请前至少连续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1.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工资发放等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无法准确获知或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护理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单亲学前儿童的,可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

2.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费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社会服务业、电子商务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 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税费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 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1)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休金、退职退养定期生活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接受捐赠(继承)、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等;(2)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抚、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抚、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抚、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该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

5.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二)职工家庭不计入收入的项目

1. 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

2. 奖励性收入。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保津贴和劳模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

3. 普惠性收入。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中央和省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

4. 救助性收入。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一次性帮困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一次性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5. 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残疾人参加辅助就业所得;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6. 就业成本。因就业创业或参与扶贫项目而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7.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三)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刚性支出是指与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所相关的各类必要支出费用。

1. 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日常治疗和康复等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以及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 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

3. 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上学阶段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

4. 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5. 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6.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大学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员等。外地来扬州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认定,以实际在扬州共同生活的人员核算。

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四、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困难职工家庭:

(一)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四)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超过本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五)存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六)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及核对授权书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七)本级工会集体研究确定的不应建档情形。

第二部分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和梯度帮扶

(一)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

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纯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脱困后,可给予一定时间渐退期,渐退期不超过6个月;脱困后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

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二)困难职工梯度帮扶

1. 加大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职工发生困难时,逐人逐户分析致困原因,全面掌握帮扶需求,开展分类帮扶,户策对接,精准施策,帮助困难职工走出困境。对暂时无法脱困的深度困难职工实施常态化帮扶,帮助缓解困难;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为其建立档案帮扶解决暂时困难,防止陷入深度困难。 

2. 适度扩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覆盖范围。全面详细摸清困难职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凡符合条件的,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及时帮扶,应帮尽帮。

3. 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与政府救助制度有机衔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推动、社会参与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格局,积极参与和推动党委政府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政策覆盖范围,应纳尽纳。

(三)困难职工帮扶项目

上级财政帮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全总、省总有关文件要求,在合理匹配资金需求、精准识别的基础上,根据困难职工解困脱困需求,实行项目申报制,精准施策到户到人。在年初由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编制功能区工会、市直产业工会及街道(社区)工会区域内的困难职工帮扶项目的专项资金预算,并根据预算合理安排使用,对上级拨付的财政帮扶专项资金本年度使用完毕。

1. 生活救助: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贴,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按照生活水平达到低保标准以上确定发放标准。足额保障困难职工家庭生活水平达到低保标准以上,困难职工救助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救助金按季度定期发放。

2. 助学救助: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原则上困难职工家庭就学的子女,每生每年按不超过10个月当地低保标准发放资金,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学费支出等情况分档补助,以学期为时间点,接受基层申报并实施救助。救助金按学年发放。

3. 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以及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根据个人负担轻重分档补助,总额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救助金按年发放。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对暂时难以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可安排为期不超过一年的过渡性岗位补贴。

(五)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六)依法依规实施的其他帮扶项目(中央财政、省财政帮扶资金除外)。

可按致困原因,对困难职工家庭叠加实施以上各类帮扶项目。

第三部分  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动态管理

扬州市工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和完善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

(一)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申报

困难职工家庭申报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功能区、产业工会按照建档困难职工申报条件进行摸底排查,引导符合认定条件的职工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建档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向居住地街道(社区)工会提出申请,按照困难职工材料填报(附件1—5)。申请人须全面真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填写《江苏省扬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分别签字并摁指模。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一般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不得在双方单位(地区)同时申请。

(二)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审核

1. 基层工会[指职工所在单位、功能区工会、市直产业工会、街道(社区)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了解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核实是否与申报情况相符,并落实联系人,安排2名以上调查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填写《市直2021年度困难职工入户调查表》(附件6)并留存走访照片等影像资料。基层工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汇总,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按规定的申报时间及时将材料报送至扬州市工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

2. 扬州市工会综合服务中心对基层工会报送的职工家庭原始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不符后进行退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名单,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或居住社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扬州市工会综合服务中心在市总工会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扬州市工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将职工家庭信息录入江苏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并填写《扬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认定表》(附件7)。系统比对及公示期通过后,将认定材料、认定结果及救助标准报党组会进行审议,通过后,扬州市工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的结果和救助标准建立正式档案。

3. 自行或委托社会组织进行入户调查,重点要对职工申报内容、家庭财产、收入和支出状况、基层工会认定和公示情况等,进行核实核准。入户调查覆盖面应达到100%,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三)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建立

1. 扬州市工会综合服务中心完成审核程序后,在所在区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履行审批手续后正式建立困难职工家庭档案,发放困难职工证书,并向基层工会反馈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及时退回原申请单位或个人。

2. 扬州市工会综合服务中心对通过审核的困难职工建立纸质档案,并同步录入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确保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中档案内容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四)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管理

1. 建立动态申报制度。扬州市工会综合服务中心实行按季度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5号前接受基层工会上报下个季度的新增困难职工建档申请,并按季度实施救助。对突遇特殊困难的职工,基层工会可及时申报,在核清情况、及时救助的同时,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2.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扬州市工会综合服务中心将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核查,及时了解困难职工家庭的就业、收入等方面发生的变化,随时变化随时调整,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对离开本单位、本地区和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应及时调整注销档案。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档案转移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所在街道(社区)工会。

3. 建立健全退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操作,完善困难职工档案退出机制,对稳定达到脱困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脱困退出,对出现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注销退档,履行退档告知程序,经职工本人、基层工会确认后退档。对确实达到退档标准,职工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可经基层工会和职工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工会核实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对隐瞒财产、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建档的,及时注销档案,追回违规所得,建议有关部门纳入征信体系。

4. 加强分类动态审核。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和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困难职工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中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档案,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原则上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次月,部署启动下一年度各类困难职工认定和建档工作,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关的困难职工救助标准同步调整,按新标准实施帮扶。

5. 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附件:

1、困难职工申报材料

22021年度扬州市直困难职工申报表

32021年度扬州市直已进入城镇低保在职职工家庭

   登记表

4、江苏省扬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2021年度扬州市直困难职工申请报告

6、市直2021年度困难职工家庭入户调查表

7、扬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认定表

8、重大疾病病种

扬工办[2021]10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和档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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